國外通常將“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稱之為“民族旅游”(Ethnic tourism)或“原住民旅游”(Aboriginal tourism)和“土著旅游”(Indigenous tourism)。
“民族旅游”一詞最早是史密斯在1977年提出,他將其定義為“銷售給公眾的離奇有趣的本土且具異族情調的民族習俗”,自此引發(fā)了關于“民族旅游”廣泛的討論。Pierre L.van den Berghe(1992)將“民族旅游”定義為“以民族文化情調為主要吸引力的旅游形式”,它涉及到復雜的民族關系和三個團體之間的勞動分工,這三個團體是旅游者,被旅游者(字面上講就是以自己為景觀的當地人),旅游中介(調節(jié)游客和當地人關系并為游客提供餐飲設施的組織)。Laura(2011)將“民族旅游”定義為一種旅游形式,其中旅游者的主要動機是“體驗異族文化并與異族人民互動”;民族旅游不僅僅是一種特殊形式的 “主人和客人”之間的互動,從根本上說是“民族關系的復雜過程”,對當地的民族身份展示的改變有顯著影響。Coen(2001):將民族旅游定義為針對在政治上、社會上不完全屬于該國主體民族的人群,由于他們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或文化特征或獨特性的旅游價值,而進行的一系列觀光旅游。Kiwasaki(2000):異族觀光是當地居民表現出文化異族風情的觀光形式,所呈現出的衣著、音樂、舞蹈等產物是最主要吸引觀光客的來源。Smith D(1989):民族旅游就是把古雅的土著風俗與土著居民包裝成旅游商品以滿足旅游者的消費需求。Hinch & Butle(1996):原住民觀光(Aboriginal tourism)是一種以資源為基礎的觀光形式,以原住民文化為主要的觀光吸引力。Edward Bruner(2001):把民族旅游界定為是從外國或本國的旅游者在旅游中可以觀察其他民族,這些民族不僅被認為有明顯的身份特征、獨特文化和生活方式,而且通常被貼上種種種族、少數民族、原始的、鄉(xiāng)下農民的標簽。
Getz D. Jamieson W.(1997)和 Mercer(1995)提出“土著旅游(Aboriginal tourism)”,R. Butler,Hinch T.(1996 )和Ryan C. Aicken M.(2005)提出“原住民旅游(Indigenous tourism)”,這兩個概念有時和“民族旅游”交替用,本質上是相同的現象。
從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國外學術界對“民族旅游”是從三個方面進行定義:首先,都明確 “民族旅游”是一種旅游形式;其次,標識民族旅游與其它旅游形式內容方面與之不同之處,即“異族情調”或“異族文化”;最后,“民族旅游”還涉及到復雜的“民族關系”,即主體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間的關系。民族旅游本質的爭議主要在于對旅游地的作用是“剝削性的”或是具有“發(fā)展作用”,還是二者兼有? Hinch T.和R.Butler(1996)指出民族旅游的本質在于: 它是另一種形式的殖民掠奪,還是促進當地發(fā)展的有效途徑。William T. Hipwell(2007)試圖填補這方面研究的空白,以中國臺灣鄒族旅游為例,采用 “滾雪球抽樣”方法研究,指出民族旅游本質既是“剝削性的”,也具有“發(fā)展作用”,旅游景點不僅僅是“發(fā)展經濟”的地方,還是殖民地民族“抵抗的重要節(jié)點以及經過數代改變和壓迫之后進行生態(tài)文化復興的機會”。
國內學者一般是以民族與民族文化的區(qū)別為基礎,將“民族旅游”與“族內旅游”區(qū)分開來,即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的旅游業(yè)為主要研究對象。國內學者在研究民族文化旅游時,經常使用“民族文化旅游”“民族地區(qū)旅游”“少數民族地區(qū)旅游”“民族風情旅游”“少數民族風情旅游”“民族旅游”“少數民族旅游”“少數民族專項旅游”“民族民俗旅游”,以及“民俗旅游”“民俗文化旅游”“民俗文化村”“民俗旅游村寨”“民俗特色旅游”“區(qū)域民俗文化旅游”“民俗旅游學”“民俗風情旅游”“生態(tài)博物館”等概念。這些概念互有重復,有些則含義略有不同,反映了研究者們對一些基本概念的使用,還存在著一些分歧,尚未達成一致。但總體上看,它們都以某一地區(qū)的民族文化為基礎,通過某種方式或從某種角度對民族文化形式及內涵加以產品化體現,構成為旅游者提供旅游經歷的一種吸引物。臺灣學者謝世忠(1994)認為:異族觀光就是指到一個與自己文化、種族、語言或風俗習慣相異的社區(qū)或展示點參觀他們,民族旅游除了看物看風景,更是把看人當作最重要的目的。潘盛之(1997)認為:將民族旅游視為游客和旅游對象分處于兩種以上的不同文化氛圍之下的旅游活動。馬曉京(2000):民族旅游是把古樸的土著習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裝成旅游商品,以滿足旅游者的消費需求,是以少數民族文化為特色的觀賞、娛樂、商品及服務。光映炯(2002):民族旅游是旅游者通過對某一民族的獨特文化或生活方式的參與、觀察和體驗,來實現其審美需求的過程。而民族旅游的本質也相應體現為一種族際的交流或一種跨文化的觀察與體驗。劉暉(2006):民族旅游是游客被異域具有獨特的自然生態(tài)和民族文化的少數民族所吸引,而前往“異文化”人群去體驗異域風情的一種短暫旅游經歷。
從國內學者的概念界定來看,民族旅游的特征主要包括:第一,民族旅游所指民族是一國的非主體民族,他們可以是發(fā)達國家保護區(qū)的土著民族,但更多是指不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居民作為被游覽者,是民族旅游產品的組成部分之一,具有主人和被消費商品的雙重身份;第二,民族旅游是一種跨文化的交流形式;第三,從旅游資源的角度講,它指的是民族地區(qū)獨特的民族文化和自然環(huán)境,其中民族文化是民族旅游的核心吸引物;最后,由于大多民族地區(qū)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對落后,民族旅游往往成為民族地區(qū)脫貧致富的主要途徑。
但也有國內研究者認為民族旅游還包括漢族旅游,指出民族旅游是文化旅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開發(fā)不僅僅是少數民族文化的開發(fā),漢民族的文化也需要進行旅游開發(fā),事實上,現在以文學作品以及開發(fā)的民族文化旅游產品中,漢民族文化開發(fā)的也不少。因此,民族旅游應該從中華民族文化的整體性考慮,至少應該具有以下含義:
?。?)與其他旅游形式相區(qū)別, 民族旅游的目的地指向為全國區(qū)域,打破了局限于少數民族的區(qū)域,使得研究更有廣泛意義。
?。?)民族旅游功能更大。中國民族是多元一體化的民族,少數民族需要吸收漢族先進的文化,同樣,漢族也需要兼容并包地吸納少數民族創(chuàng)造的優(yōu)秀文化成果。通過旅游這個載體和窗口,使得中華民族各族文化的傳播與交流更加密切,促進民族間理解與溝通,維護民族的穩(wěn)定與團結,共同努力,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早日實現作出貢獻。
?。?)民族旅游開發(fā)得當,能夠起到促進文化生態(tài)平衡和文化發(fā)展的作用,是一種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旅游。
?。?)民族旅游的開發(fā)不但注重文化本身的開發(fā),同時也要重視其文化氛圍的營造和文化背景以及其文化依托的自然環(huán)境的協(xié)調開發(fā),追求“天人合一”的旅游境界。
?。?)民族旅游開發(fā)需要通過以“主題式”的形式演繹,具有個性鮮明、特色明顯、健康上進的主題。
參考資料:
1.Pierre L. van den Berghe. Marketing Mayas: Ethnic tourism promotion in Mexico.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1995( 3) : 568– 588.
2.Laura. Ethnic tourism[EB /OL]
3.Getz D. ,Jamieson W. Rural tourism in Canada: issues,opportunities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aboriginal tourism/ / Alberta. InS. J. Page,& D. Getz. The business of rural tourism: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Toronto: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7: 93 – 107.
4.Mercer D. Native peoples and tourism: conflict and compromise/ / W. F. Theobald. Global tourism,the next decade. Boston:Butterworth - Heinemann,1995: 124 – 145.
5.Butler R. ,Hinch T. Tourism and indigenous peoples. London: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6.
6.Ryan C,Aicken M. Indigenous tourism: the commod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ulture. Amsterdam: Elsevier,2005.
7.Hinch T. ,R. Butler. Indigenous tourism: a common ground for discussion/ / R. Butler and T. Hinch. Tourism and IndigenousPeoples. London: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6: 3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