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各個少數民族家庭財產的繼承制度,少數民族習慣法中有詳細的規(guī)定,由于我國不同民族、不同區(qū)域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少數民族之間的財產狀況存在很大差別,家庭財產的繼承制度和繼承規(guī)則也不盡相同,但各民族都非常重視家庭財產的繼承,都有財產繼承方面的習慣法,對家庭財產的繼承人、繼承的原則、順序、絕戶財產的處理等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
在壯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原則上屬于男子,即由男子繼承家庭財產而不是由女子繼承,繼承的方式習慣法規(guī)定有下列幾種:
?。?)對于有兒子的家庭,在兒子長大成人后將家產分給兒子們。分家時邀請舅父、叔公、姑母等親友和族中老人作中證人,一般采取民主協商的方式對家庭財產進行調配。先由父母抽出一部分養(yǎng)老田作為自己的養(yǎng)老送終之用,父母死后再由兒子均分,有的地區(qū)父母和其中一個兒子一起居住時,孩子則耕種該地作為贍養(yǎng)費,父母死后該地用作喪葬費。另外又抽出一些給長子,稱長子田,體現長子分得的財產多些的原則。除這兩部分,其余田地按好壞遠近和大小互相調配,依照兒子人數分工若干份,編號抽簽,抽到的那一份即作為己有。
(2)在壯族的日常生活習慣中,女子一般是不能繼承財產的。但有的地區(qū)不落夫家的女兒也同樣有分得財產的權利,但該女兒落夫家之后,財產不能帶走。如果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絕大多數則招郎入贅,財產可由女子來繼承,但必須將一小部分田地分給較親的兄弟或子侄,不然得不到親屬的承認,日后財產繼承權就沒有保障。
(3)如家庭里無后嗣,則經房族同意已嫁的女兒及女婿可以轉回娘家繼承產業(yè),但亦要將一小部分田產分給親屬,并立契約保障日后財產所有權。繼承后,女婿要改隨岳父姓。
(4)如在丈夫死后家庭里仍沒有子女,則妻子可以招夫填房,招來的丈夫有權繼承產業(yè)。但也要將一小部分田地分給原來的兄弟或子侄,才能得到他們的同意,并立契約為據,保障財產的所有權。
(5)如家庭中無子無女的,可在生前經房族同意在侄子中指定一人或向遠房外族要一子作為養(yǎng)子來繼承財產,也得將田產的一部分分給親侄子,始得他們同意而立契保障養(yǎng)子的繼承權。若生前沒有養(yǎng)子或指定的繼承人,死后則由兄弟或親侄平均分取財產。
?。?)絕戶的財產應由房族或遠一點的家族平分,如果連房族家族都沒有,便為本寨所有。
由于歷史、人文、經濟發(fā)展情況、人們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壯族的家庭財產繼承有著自己不同于其他各兄弟民族的特點,對于維護平等、和睦的壯族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高其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